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局办公厅、扶贫办综合司、医保局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范围的通知》(国卫办医函[]号),现将有关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及风湿性心脏病5个病种纳入我区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范围,我区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达到30种。
二、各地要按照原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内卫计医发([]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优化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扶贫医保障政策的通知》(内卫计财务发[]号)要求,针对新纳入救治范围的5个病种建立救治台账,医院,制定诊疗方案,规范大病集中救治医疗行为,加强质量管控,按照付费标准和报销比例,实行“一站式”结算,分步骤完成新纳入救治范围的5个病种贫困人口的救治任务。
三、加强信息管理,按照要求做好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
四、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商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确定新纳入救治范围的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及风湿性心脏病5医院,于年5月30医院名单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附件
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范围的
通知
国卫办医函[]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扶贫办、医保局,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为持续推进农村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助脱贫攻坚全面收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及风湿性心脏病5个病种纳入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范围。
二、鼓励各地在国家确定的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将本地区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疾病病种纳入专项救治。
三、继续按照“四定两加强”的原则,提高医疗质量,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有效降低贫困患者经济负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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