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庆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庆政办发〔〕50号)的要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年指定慢性疾病体检申报工作正式启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体检人员范围
(一)市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个体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第三、四种保险形式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
(二)以上人员中经过指定慢性病体检和病种认定后又申请新增指定慢性疾病病种、以及当年新增的救助对象。
二、体检申报工作操作方法
对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让胡路区、龙凤区和红岗区新农合门诊慢性疾病政策、大同区新农合慢性病政策和医疗救助慢性病门诊救助政策中都有的慢性疾病病种,到区医保分局进行申报并参加体检,民政部门直接采用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的慢性疾病认定结果,不再重复进行认定。
对于《大庆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庆政办发〔〕50号)规定的29种门诊指定慢性疾病种中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政策之外的病种,需要到民政部门申请体检。
三、可以申报的指定慢性疾病病种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让胡路区、龙凤区和红岗区新农合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的慢性疾病病种。
1.可以在民政部门申请以下19种慢性疾病:
(1)高血压;
(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3)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及后遗症期(含脑梗死及脑出血)
(4)糖尿病合并症;
(5)肾病综合征;
(6)慢性肾功能不全;
(7)慢性病毒性活动性肝炎;
(8)银屑病;
(9)股骨头坏死(未实施关节置换术,保守治疗);
(10)管支架术后;
(11)恶性肿瘤(辅助治疗);
(12)器官组织移植术后(辅助治疗);
(13)尿毒症(辅助治疗);
(14)心境障碍躁狂发作(躁狂型精神病);
(15)心境障碍抑郁发作;(抑郁型精神病)
(16)双相情感障碍;
(17)偏执性精神病;
(18)癫痫所致伴发精神障碍;
(19)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2.需要在区医保分局申请的病种
(1)风湿性心脏病(未实施换瓣手术,保守治疗);
(2)慢性肾小球肾炎;
(3)肝硬化;
(4)肺结核进展期;
(5)类风湿性关节炎;
(6)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7)系统性红斑狼疮;
(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9)血友病;
(10)精神分裂症。
(二)参加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第三种保险形式)的救助对象由于不享受医保门诊慢性疾病待遇,可以在民政部门申请《大庆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所有指定慢性疾病病种。
(1)高血压;
(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3)风湿性心脏病(未实施换瓣手术,保守治疗);
(4)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及后遗症期(含脑梗死及脑出血后遗症);
(5)糖尿病合并症;
(6)慢性肾小球肾炎;
(7)肾病综合征;
(8)慢性肾功能不全;
(9)肝硬化;
(10)肺结核进展期;
(11)慢性病毒性活动性肝炎;
(12)银屑病;
(13)类风湿性关节炎;
(14)股骨头坏死(未实施关节置换术,保守治疗);
(15)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6)血管支架术后;
(17)系统性红斑狼疮;
(1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9)血友病;
(20)恶性肿瘤(辅助治疗);
(21)器官组织移植术后(辅助治疗);
(22)尿毒症(辅助治疗);
(23)精神分裂症;
(24)心境障碍躁狂发作(躁狂型精神病);
(25)心境障碍抑郁发作;
(26)双相情感障碍;
(27)偏执性精神病;
(28)癫痫所致伴发精神障碍;
(29)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四、门诊指定慢性疾病认定申报及体检程序
需要申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救助对象,到各区医保分局申请,具体申报程序分别按照各区医保分局要求办理。到民政部门申请门诊慢性病待遇需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一)申请。救助对象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大庆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指定慢性疾病认定申请表》,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材料:属于低保对象的,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属于特困人员的,需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属于社会散居孤儿的,需由户籍地的乡镇(社会工作站)提供身份证明,属于机构养育的孤儿的需由机构出具身份证明。
2.医院诊断书原件。医院是指:医院、哈尔滨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一部和二部、医院(医院)、医院、医院。
3.医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出院小结、与诊断相关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为保证专家准确认定病种,尽量提供近三年以内的病历。
4.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正反面)。
第一福利院和第二福利院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和孤儿由第一福利院和第二福利院负责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直接报送至高新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
(二)受理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作站)将以上材料初审汇总后,上报区民政局。各区民政局将申报人资料复审、整理、汇总后,上报市民政局。
(三)复审。市民政局对各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对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市民政局组织其参加专项体检。
(四)体检。市民政局在5月和6月统一组织体检。70周岁以上、严重行动障碍、心脏搭桥术后、血管支架术后、心脏起搏器术后、风心病换瓣术后、器官移植抗排异术后、血友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尿毒症、心境障碍躁狂发作、心境障碍抑郁发作,双相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伴发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申报人员提供以上材料后,不需参加市民政局组织的门诊指定慢性疾病体检,由市医保局组织专家对免检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认定。认定合格的,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疾病救助待遇。
(五)病种认定。体检结束后,市医保局组织专家对体检结果和免检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认定。认定合格的,由市民政局发放《大庆市医疗救助指定慢性疾病就诊卡》,享受相应的慢性疾病救助待遇。
五、费用安排
参加体检人员需个人承担应检项目的体检费。
六、门诊救助
1、市区残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体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第三种保险形式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患病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以后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后(不含指定慢性病病种中29种指定慢性疾病和11类重特大疾病),对其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20%进行救助,但治疗一种或多种疾病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元。
2、市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体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第三种保险形式和新农合的救助对象,患以下制定慢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药物治疗和诊疗服务,按照农保或新农合政策报销后,对其医保或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40%进行救助,但治疗一种或多种慢性疾病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元。
3、救助对象在门诊制定慢性疾病和其他疾病,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制定慢性疾病的年度救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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