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人群—持有新农合医保人群(现称之城乡居民医保)
在校友群中,榆树的医保如何在异地使用以及如何办理是众多校友询问比较频繁的问题,因此校友会联系了榆树市合作交流中心,通过合作交流中心从中协调和沟通,最后,榆树市医疗保障局给我们整理了指南,解决众多校友的关于医保问题的疑问。仅代表广大异地校友,感谢家乡各位领导,对身处异地的游子的关心。
那么关于医保问题都存在哪些问题呢,请看下文:
一、常见问题:
1、长期异地居住,偶尔回榆树,异地就医产生的门诊和住院,分别如何办理,如何报销,报销比例。
这种情况应提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持居住地居住证明或居住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在住院前完成异地就医备案,城乡居民没有省外门诊报销待遇,医院住院出院后即可报销,医院不能即时结算,医院出具不能即时结医院公章,出院后回参保地医保经办大厅报销。
2、长期居住榆树,偶尔异地,异地生病产生的门诊和住院,分别如何办理,如何报销,报销比例。
这种情况异地门诊费用目前政策是不予报销的,未开通异地就医备案,普通疾病住院(除急诊急救外)回参保地报销按照20%报销。
3、希望明确哪些情况必须本人办理,哪些情况可以让其他亲朋代理办理。哪些必须提前办理,哪些可以事后办理报销。异地就医备案及报销均可由代办人办理。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省外住院非本人原因回参保地报销需携带:(1)本人身份证(2)代办人身份证(3)医保卡(4)住院票据(5)全套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公章)(6)住院费用明细(盖医院公章)。到榆树市医保局医保经办大厅待遇审核窗口核报相关待遇,不可跨年报销。
二、医疗保险待遇
(一)、下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其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全省统一的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以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乙类的药品、诊疗项目(含医用耗材)和服务设施项目费用时,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支付甲类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费用时,不再另行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四)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分别设个人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见附件1)42种重大疾病有关住院待遇标准按照省规定执行。
2、参保人员在市级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且发生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由医院,应支付住院起付标准差额部分;由医院,不再支付住院起付标准。
3、参保人员符合异地转诊或急诊条件,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地就医时的相关规定执行。未履行规定程序,自行异地就医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20%。因本人原因,应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l0%。
(五)政策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住院、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药等医疗费用)为20万元。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女性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定额标准支付。医院级别、分娩方式以及附加手术治疗划分支付定额。(具体标准见附件2)异地生育人员自申请通过之日起待遇生效,有效期至本次生育结束,支付额度为本市定额标准的90%。未履行规定程序,自行异地生育人员的支付额度为本市定额标准的20%。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长期外出务工人员,未在居住地参保,取得居住地户籍或居住证的,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殊药品、学生门诊意外伤害等门诊保障制度。
1、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设起付标准,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为元,一级公立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元,村卫生室不设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由医院,应支付起付标准差额部分;由医院,不再支付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统一为50%。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最高额度为0元,其中村卫生室最高额度为元。支付范围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2、门诊慢性病
门诊慢性病待遇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支付标准见附件3)每增加一个病种,政策范围内年度医疗费额度在原最高额度基础上增加元。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年度医疗费额度不能突破元。参保人员在县(市)、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乡(镇)卫生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3、门诊特殊疾病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43个(见附件4),医院、中医院、保健院为定点医疗机构。在医院、医院、医院、医院、中信长生血液透析中心实行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大病低自付政策,医疗费用按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有关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以一个年度门诊医疗费计算起付标准。子宫内膜异位症门诊内分泌治疗政策范围内年度医疗费用最高额度为1.2万元;恶性肿瘤骨转移门诊双磷酸盐治疗政策范围内年度医疗费用最高额度为3.5万元;恶性肿瘤患者门诊和住院放化疗,一个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费用;苯丙酮尿症按照省相关保障待遇政策执行。
4、门诊特殊药品
门诊特殊药品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5、学生门诊意外伤害
未成年居民享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一个年度内发生政策范围内的属于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在(不含l00元)以上元(含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九)继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总额预付,在重大疾病低于自付付费、单病种定额付费、五城区医院定额付费、按床日付费、日间手术付费等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方式。
(十)扩大照护保险覆盖范围,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纳入到原城镇居民照护保险政策覆盖范围内,按照原城镇居民照护保险有关政策标准执行。
(十一)切实落实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制度,人员身份认定、缴费补助标准和医疗救助待遇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费年度内身份转换为困难群体医疗救助人员的,在上年度预缴期个人已经缴纳的保费不退。
(十二)优化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相关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缴费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一般居民按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大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和幼儿园儿童按教育年度(即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参保缴费。
1、一般居民参保缴费实行预缴制,预缴期为每年的第四季度。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预缴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个人应缴纳的保费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统一参保并代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原缴费周期未按照教育年度计算的,按照补差公式缴费或退费。其中,大学生入学当年自参保登记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中途参保,其中新生儿或“准新生儿”参保需具备父母双方至少有一方为我市户籍(含现役军人)或参加我市医疗保险连续缴费1年以上。中途参保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的人员,首次参保应按照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自缴费之日起满两个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新生儿出生时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登记,并按照出生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不设待遇等待期,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母体妊娠满28周的“准新生儿”,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准新生儿”参保登记,暂不缴费,出生时因特殊原因未在本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缴费的,可在1个月内按照出生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后l个月之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补差公式缴费,不设待遇等待期,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个月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日起满两个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后中断缴费人员,在办理当年度参保手续时,应按照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自缴费之日起满两个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停保之后,在缴费年度内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待遇。其中,在转换当年,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可申请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预缴期或参保待遇等待期内死亡、转往外地、就业转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取得医疗救助参保资助的,可凭死亡证明、转移接续和参保凭证等向经办机构申请退回预缴的下一年度或缴纳的当年度保费。
(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能力的,可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5年的缴费年限(未成年居民的参保年限除外),可折算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结合)1年的缴费年限本医疗保险每3年的缴费年限(未成年居民的参保年限除外),可折算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1年的缴费年限;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未成年居民的参保年限除外),不足折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的缴费年限,可按月折算。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年限记入个人权益记录,但不叠加计算。低保人员、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原残疾人缴费年限等同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七、具体缴费渠道:
(一)银行缴费渠道。目前,榆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银行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