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发文门诊慢病报销比例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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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纳入医保

《征求意见稿》明确,门诊特殊慢性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共38种。

包括:冠心病、高血压(非高危、高危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严重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病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结核(活动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征、癫痫、脑瘫、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非肾透析)、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耐药性结核病、肺动脉高压、阿尔茨海默病、艾滋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心房颤动、支气管哮喘(限中、重度)、抑郁症(限重度)。

02待遇保障

门诊特殊慢性病各病种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附件)执行。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超出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分担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按照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对应的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支付。

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分担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按照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对应的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支付。

03管理服务

各统筹地区可结合自身管理条件,按照《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桂医保发〔〕42号)规定选择部分病种和药品,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服务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提供“互联网+”诊疗及药品流通服务,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

04基金监管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审核确认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相应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建立并妥善保存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做到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可追溯、可监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大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监督管理,通过智能监控系统等多种措施,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力度,切实做好门诊特殊慢性病日常管理和重点监测工作,加强门诊特殊慢性病与住院保障有效衔接,推动合理诊疗和科学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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