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回顾对低钾等危急值未予重视,

刘军连出诊时间和医院 https://jbk.39.net/yiyuanfengcai/tsyl_bjzkbdfyy/dobh7gg/

患者陈某芬(女,82岁)在胃癌术后2年余,在年4月因冠心病在x医院住院期间发现多项肿瘤指标升高,肾功能不全,遂于年5月3日入住被告消化内科治疗。患者自起病来,夜眠可,胃纳可,小便正常,体重无明显改变。平素健康情况良好,有高血压史多年,平日口服降压药控制血压。5年前有脑梗史。

有房颤史,既往服用华法林治疗,现服用达比加群。入院时体格检查发育正常、营养良好。步入病区时正常面容、表情自然、意识清晰、精神状态正常。初步诊断:1.胃恶性肿瘤术后,Ⅳ期,2.高血压Ⅰ期,很高危组,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4.心律失常(房颤),5.心功能Ⅲ级,6.肾功能不全。

年5月10日,被告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原告张某,当日凌晨1时左右,同室患者家属发现患者床边栏杆没拉,患者摔倒在地,根据死亡小结记载,一番抢救之后,患者自主心率仍未恢复,考虑脑血管意外可能,3时45分患者心率停止,宣布临床死亡。

1、未给予患者密切的相关监测,未给予I级护理。患者82岁高龄,入院时就被诊断为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而被告并没有按照慢性心功能不全的护理常规给予相应的医嘱,而是给予Ⅱ级护理,更未给予心电监护,以致未及时发现患者的病情变化。

2、相关情况未进一步检查。患者心电图提示房颤、室早等,被告未及时请心内科会诊,未给予心衰适当治疗,以致病情进一步加重。

3、违反用药规定。盐酸曲美他嗪片的适应症为适用于成年人作为附加疗法对一线抗心绞痛疗法控制不佳或无法耐受的稳定型心绞痛患者进行对症治疗。该药的不良反应中有步态不稳等运动障碍、睡眠障碍,还有心悸、期外收缩、心动过速等、低动脉压、直立性低血压,患者并不存在心绞痛,更没有心绞痛控制不佳的情况。

被告违反盐酸曲美他嗪片药物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让患者服用该药,不能排除系服用该药后导致患者睡眠障碍、低血压、心脏早搏等,加之给患者服用安眠药,且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致患者摔倒。

4、补钾后未给予心电图随访。被告查出患者有低血钾时,未考虑患者为老年心衰者、胃肠道吸收会受影响,且利尿药除口服制剂以外,还增加了静脉用药,未密切随访血钾,不排除血钾进一步降低引起恶性心律失常致猝死。

5、被告在患者摔倒后的抢救是否及时存疑。患者护理记录和死亡小结上的摔倒时间不一致,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血气分析等检查,心电图报告单上的检查时间是患者死亡后,因此,其他各项抢救措施的实施情况亦无法认可,故不能排除其抢救不当和患者死亡之间的存在因果关系。

6、被告存在病史记录不符合实际情况,记录有矛盾,还涉嫌隐匿或销毁心电图,应推定被告存在过错。

认可原告主张的治疗经过、本案鉴定经过及鉴定内容,同意按照20-3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就原告损失,除对于死亡赔偿金,认可赔偿年限,计算标准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对于律师费认可2,元外,对于其余损失均予以认可。

患者胃癌Ⅳ期,肾功能不全考虑肾后性梗阻,肿瘤复发所致不能排除;且患者高龄,有多种基础疾病(高血压、脑梗史、房颤、冠心病、心肾功能不全等。)以上综合因素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力;

因未行尸检及影像学检查,确切死亡原因不明;医方对患者内环境紊乱处理欠有力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被告虽予补钾,但对低钾、低氧等危急值未予重视及动态监测,未能及时有效处理,且未及时行知情告知,并根据病情变化调整护理级别,存在过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判决,被告x市x区x医院按照30%责任比例赔偿,.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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