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城乡居民全面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根据《黑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城乡居民如何办理参保及应享受的待遇规定告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市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婴幼儿等。在北安市内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应出具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方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
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元。
三、缴费周期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缴费周期,实行年预缴费制度。年10月10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个人参保缴费的集中缴费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待遇享受期。
当年出生的婴儿(出生在90天之内)在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可随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出生后90天内参保的,可以按一般儿童在缴费期内进行参保缴费,下一年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四、困难群体缴费补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体,其个人缴费部分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补助政策。困难群体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
五、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包括:门诊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一)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元,门诊统筹资金年度结余部分不再结转下年使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统筹封顶线为每人每年元。
(二)门诊特殊治疗待遇
将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尿毒症透析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列为门诊特殊治疗。器官移植术后不设置起付标准,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付40%。最高支付限额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超出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按相关规定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范围;恶性肿瘤门诊特殊治疗不设置起付标准,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付4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超出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按相关规定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范围;尿毒症透析取消起付线,政策内报销比例90%。支付限额按住院待遇标准执行,超出支付限额按城乡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相关规定支付。
(三)门诊慢性病待遇
共有21种疾病列为门诊慢性病病种。门诊慢性病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为60%;县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60岁以下报销比例为65%,60岁以上(含60岁)报销比例为7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与一般城乡居民一致。
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依病种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1、肝硬化失代偿期(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再生性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2、肌萎缩侧索硬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3、糖尿病慢性合并症、法洛四联症术前治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0元。
4、慢性肾功能不全(三期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5、高血压(三期以上)、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房颤、布氏杆菌病、重症肌无力、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活动性肺结核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四)住院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城乡居民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元,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元,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元。
参保居民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依次降低元,最低降至元。
2、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报销在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较普通参保人员提高5%。
3、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疗待遇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五)生育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合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结算。正常产统筹基金支付元;难产统筹基金支付1元;剖腹产统筹基金支付0元;多胞胎生育,每多分娩一个新生儿统筹基金支付增加元。孕产妇在分娩同时做其它妇科手术,发生的合规费用统筹基金按住院医疗待遇支付标准进行支付。
(六)大病保险待遇
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费由居民医保基金统一支付,个人不需另外缴费。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起付线为1.2万元,10万元以下报销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65%,不设封顶线。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为0元,报销比例提高5%。
(七)门诊“两病”待遇
对“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年度起付标准为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二级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5%,高血压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元,糖尿病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六、医疗救助待遇
(一)门诊救助:门诊救助分为普通门诊救助、门诊慢性病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用药救助和门诊特病救助。门诊救助对象包括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含建档立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含建档立卡低保人员)、建档立卡一般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
1、普通门诊救助:对以上所有救助对象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报销后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元。
2、门诊慢性病救助:对以上所有救助对象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报销后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特困人员(含建档立卡特困人员)、孤儿按%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含建档立卡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一般人员按75%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0元。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用药救助: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未纳入黑河市21种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需要长期采取药物治疗的纳入北安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1种慢性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无起付线,60岁以下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65%。60岁以上(含60岁)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70%。
高血压、糖尿病在门诊“两病”政策基础上实行定额补助,高血压定额支付元,糖尿病定额支付元。慢性胆囊炎年度额度为元;支气管扩张、风心病(风湿性心脏病)年度额度为元;先心病(先天性心脏病)、脑卒中、慢性结肠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支气管哮喘、慢性胃炎、甲亢(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减(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年度额度为元;肺心病(肺源性心脏病)年度额度为元;消化性溃疡、心肌病年度额度为元;冠心病、慢性肾病、慢性血液病年度额度为0元;活动性恶性肿瘤、慢性肝病年度额度为0元。
4、门诊特病救助:一是救助人员范围包括特困人员(含建档立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含建档立卡低保人员)、建档立卡一般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二是报销比例是对以上救助人员患有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特困人员(含建档立卡特困人员)、孤儿按%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含建档立卡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一般人员按75%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按50%比例给予救助。尿毒症门诊透析不分救助人员范围按%比例给予救助。
门诊特病救助与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救助标准合并实施封顶线4万。
特殊说明:结算顺序依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用药救助除外)基本医疗门诊统筹、门诊慢病、门诊特病,然后是医疗救助普通门诊、门诊慢病、门诊特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用药救助为医疗救助直接救助。
(二)住院医疗费用救助。
1、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指救助对象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
2、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含建档立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含建档立卡低保人员)、建档立卡一般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
3、定点医疗机构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标准为:特困人员、孤儿按%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建档立卡一般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按75%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在起付线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
(三)重大疾病救助
1、对于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达到相应重特大疾病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重特大疾病起付线与大病保险起付线一致。
2、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含建档立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含建档立卡低保人员)、建档立卡一般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含建档立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含建档立卡低保人员)、建档立卡一般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过大病保险支付后,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
4、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含建档立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含建档立卡低保人员)、建档立卡一般人员,经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后,合规的个人自负部分达到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起付线金额时,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
5、对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采取按比例和年度累计救助限额的方式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
(1)特困人员、孤儿(含建档立卡特困人员)按%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4万元;
(2)低保对象(含建档立卡低保人员)、建档立卡一般人员、重点优抚救助对象按8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4万元;
(3)低收入救助对象按55%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4万元。(特别说明:低收入救助对象年救助起付线为0元)
6、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门诊特殊治疗救助,其中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未达到重特大疾病救助起付线的,按照基本医疗普通疾病住院标准救助;达到重特大疾病救助起付线的,按照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救助。尿毒症透析按照未达到重特大疾病救助起付线的,按照基本医疗普通疾病住院标准%救助;达到重特大疾病救助起付线的,按照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救助。
(四)特殊救助
1、对于个别低保人员,由于没有进行低保复查而导致低保中断,后经过民政部门回复起低保待遇的,但在缴费期内没有参保的人员,按照民政部门给予市政府的请示给予救助,救助方法为住院合规费用的50%,封顶线年3万元。
2、由于身患重大疾病住院花费巨额医疗费用,民政部门给审批为低保人员的,其低保之前的巨额医疗费用,经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申请,可以按照低保人员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
七、住转院规定
(一)在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只负担个人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备案到外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目录直接结算,没有备案发生的异地医疗费用,参保居民携带住院收据、费用清单、诊断书、本人身份证及建行卡等相关手续到市民大厦相应医保窗口办理报销手续,实行差异化支付政策,在原比例基础上下浮20%。异地备案转院的患者需提供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
(二)参保人住(转)院手续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患者无需到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经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后转院的,省内转院个人自付比例增加8%,省外转院个人自付比例增加10%。
八、支付范围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三项目录”)执行。参保居民发生的属于“三项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按甲、乙、丙类规定划分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再按照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进行支付。
(一)使用甲类药品或甲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额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剩余90%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使用乙类诊疗项目单价元(含元)以上,个人先自付20%,剩余80%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特殊医用材料施行限价管理,具体标准按照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三)使用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九、缴费方式
方式一、通过农村信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