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办理ing,内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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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自人社发〔〕75号)文件规定,自年6月1日起,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所患疾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可到自贡市精神卫生中心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

  针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基数大,医院以精神科慢性疾病患者居多等情况,医院提前召开了专题会议,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安排门诊多部门联合作业,多措并举,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截至目前,已受理我市余名市民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申请。

申请指南

哪些人可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所患疾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门诊特殊疾病包括哪些?

第一类(14种)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风心病)、高血压П期及以上、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心脏换瓣术后及心脏起搏器手术后、糖尿病(伴有并发症)、甲状原功能亢进或减退、癫痫、类风湿关节炎、重型抑郁症、难治性强迫症、器质性精神障碍、焦虑障碍。

第二类(10种)

  恶性肿瘤的治疗、帕金森氏综合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期)、肝硬化(失代偿期)。

第三类(9种)

  肝、肾移植及骨髓移植术后的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白血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疾病。

需要提供些什么资料?

  1.提供一年以上或近一年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鲜章),与申报病种相应的检查报告等。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还需提供医院医生制定的最新治疗方案(加盖鲜章)。

  2.《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报表》。

  3.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或户口簿复印件。

  4.申请门诊特殊疾病中的精神类资格认定,提供二级甲等医疗机构精神科出具的疾病诊断证医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办理流程

  1.每月1-5日,申报人到院本部门诊填写申报表,提交相关资料。

  -。

  2.10日起,医院会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通知申报人到院缴纳体检鉴定费,并进行体检和鉴定(若为精神障碍患者,请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到院),请各位申报人保持电话畅通。

  3.次月10日后,申报人持身份证或相关有效证件到院本部门诊大厅医保办领取申报认定结果(精神障碍患者可由监护人持有效证件代领)。

  4.以上时限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实行按月限额报销:

  1.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70%报销,每年限额报销元。

  2.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本病种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按照70%报销,每年限额报销元。

  3.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按住院费用报销,一个年度内患者承担一次住院起付线。若年医院医院治疗的起付线补足差额部份费用。其中,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疾病备案治疗时间不超过12个月。

  PS:经认定符合病种的有效时限为36个月,期满需重新申请审定。在有效期内,超过6个月未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或出现中断用药达到6个月的,停止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需重新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资格的,从认定的次月起重新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注意事项

  1.我院采取现场缴费,请您谨防汇款等电信诈骗。

  2.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多个门诊特殊疾病,但申请病种属第一类、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报销限额为居民门诊特殊疾病中待遇高的一个病种限额,不能累加报销限额。

  3.参保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报销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1).未通过申报认定的病种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2).未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3).未在认定病种报销目录范围内的费用;(4).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4.以下情况不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1).未连续参保缴费的;(2).医保关系转出市外的;(3).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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