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乡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办

5月6日,阜阳市医保局印发了《阜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试行)》,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保障体系。

主要内容

《办法》执行范围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携有关材料前往城乡居民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及其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

《办法》的主要内容分为八个部分,包括: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保障范围,鉴定标准、支付限额和复审期限,常见慢性病的待遇支付限额,分病种设置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规范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用药目录。规范办理程序,要求全市统一设立受理机构、明确申报材料、合理规范鉴定流程。规范门诊慢性病的治疗,慢性病鉴定合格,自慢性病就诊证下发之日起享受慢性病待遇。强化就医管理服务工作,明确经办机构、医疗机构、慢性病患者各方责任,建立门诊慢性病动态调整机制。《办法》对结算方式也明确了相关规定。

前后政策比较

《办法》制定了各病种全市统一的鉴定标准,解决了各县市区之前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统一了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用药目录;确定了各病种的支付限额(各病种支付限额-元不等),使医保管理工作更精细、更科学。

《办法》统一了全市门诊慢性病鉴定的申报、鉴定、就医管理流程,对鉴定符合标准的,自慢性病就诊证下发之日起享受慢性病待遇,《办法》出台前经鉴定纳入慢性病管理后,可报销参保年度内鉴定前的医药费用。

《办法》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了门诊特殊疾病动态调整机制,需要定期复审的慢性病患者,参保人员应在待遇期满前1个月,向医保经办机构或其他指定医疗机构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无需继续门诊治疗或门诊治疗无效的,停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一年内未进行门诊慢性病治疗或待遇享受期满未申请复审的,自动取消慢性病待遇;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由各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终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来源:阜阳日报文中图片为网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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