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医保对生病住院的费用是可以报销的,但是还有一部分需要长期服药但是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慢性疾病,在门诊产生了治疗费用,医保也为这一部分特殊的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我们管它叫“门诊特殊疾病”。
今年10月9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更新了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新老政策之间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一起来看看
一、门诊特殊疾病有哪些调整?
根据病种特点,成都市门诊特殊疾病四大类做了微调,分别如下:
第一类:
1.阿尔茨海默病
2.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
3.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4.精神分裂症
5.躁狂症
6.抑郁症
7.双相情感障碍
8.焦虑症
9.强迫症
第二类:
1.高血压病
2.糖尿病
3.风湿性心脏病
4.高血压性心脏病
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6.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8.肝硬化
9.帕金森氏病
10.硬皮病
11.地中海贫血
12.干燥综合征
13.重症肌无力
14.类风湿性关节炎
第三类:
1.结核病
2.慢性活动性肝炎
3.甲状腺功能亢进
4.甲状腺功能减退
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青光眼
第四类:
1.恶性肿瘤
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5.系统性红斑狼疮
6.肾病综合征
7.慢性肾脏病
8.慢性肾脏病门诊血透
9.血友病
10.肝豆状核变性
11.普拉德-威利综合征
12.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二、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结算周期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第二、三类病种计两次起付标准;第四类病种计一次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周岁及以上的不计起付标准。
2、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数额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医保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此基础上,会随着年龄增加报销比例:
年满50周岁的增加2%;
年满60周岁的增加4%;
年满70周岁的增加6%;
年满80周岁的增加8%;
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
根据年龄增加后的报销比例不得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周岁及以上的,支付比例为%。
三、如何申请门诊特殊疾病治疗?
患病的参保人员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医疗机构认定医师和治疗医师评估患者情况,据实认定和申请。
患者通过了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后,应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并即时结算由个人负担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则由医保经办机构与治疗机构结算。(认定后超过6个月未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或出现中断治疗达到6个月以上的,应当重新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四、更新后的政策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本办法从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原办法规定申请治疗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期内产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规定结算,治疗期满后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费用结算。
END
你了解了吗?添加小堂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