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关每个金堂人的民生大事政策更新了

我们都知道,医保对生病住院的费用是可以报销的,但是还有一部分需要长期服药但是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慢性疾病,在门诊产生了治疗费用,医保也为这一部分特殊的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我们管它叫“门诊特殊疾病”。

今年10月9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更新了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新老政策之间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一起来看看

一、门诊特殊疾病有哪些调整?

根据病种特点,成都市门诊特殊疾病四大类做了微调,分别如下:

第一类:

1.阿尔茨海默病

2.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

3.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4.精神分裂症

5.躁狂症

6.抑郁症

7.双相情感障碍

8.焦虑症

9.强迫症

第二类:

1.高血压病

2.糖尿病

3.风湿性心脏病

4.高血压性心脏病

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6.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8.肝硬化

9.帕金森氏病

10.硬皮病

11.地中海贫血

12.干燥综合征

13.重症肌无力

14.类风湿性关节炎

第三类:

1.结核病

2.慢性活动性肝炎

3.甲状腺功能亢进

4.甲状腺功能减退

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青光眼

第四类:

1.恶性肿瘤

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5.系统性红斑狼疮

6.肾病综合征

7.慢性肾脏病

8.慢性肾脏病门诊血透

9.血友病

10.肝豆状核变性

11.普拉德-威利综合征

12.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二、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结算周期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第二、三类病种计两次起付标准;第四类病种计一次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周岁及以上的不计起付标准。

2、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数额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医保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此基础上,会随着年龄增加报销比例:

年满50周岁的增加2%;

年满60周岁的增加4%;

年满70周岁的增加6%;

年满80周岁的增加8%;

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

根据年龄增加后的报销比例不得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周岁及以上的,支付比例为%。

三、如何申请门诊特殊疾病治疗?

患病的参保人员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医疗机构认定医师和治疗医师评估患者情况,据实认定和申请。

患者通过了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后,应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并即时结算由个人负担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则由医保经办机构与治疗机构结算。(认定后超过6个月未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或出现中断治疗达到6个月以上的,应当重新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四、更新后的政策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本办法从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原办法规定申请治疗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期内产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规定结算,治疗期满后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费用结算。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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