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急值管理是保证患者安全的重要内容,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内医疗制度的不断完善,医院协会及卫健委等相继颁布了《年度患者安全目标》、《医院评审标准(年版)》都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危急值报告制度。危急值处理不及时不仅违反十八项核心安全制度,同时还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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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原
患者因心脏不适,于下午3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动脉供血不足,面肌痉挛,睡眠障碍”。次日17时30分出现病情变化,出现头晕不适、胸闷不适、恶心及心电图异常改变。18时25分突发意识丧失、呼之不应,经持续胸外按压、气管插管等抢救无效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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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分析
医院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预见性不足,未对其病情予以高度重视;
入院后未密切复查心电图及心肌损伤标志物检查,入院当日临时医嘱中的心肌标志物检查未立刻进行(检查单显示次日标本接收并报告结果),病情检查评估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延误诊断;
入院后未采用充分的抗凝治疗,治疗方案存在不足;
临床检验部门临床检验部门未尽到报告危急值的责任义务,从标本接收、报告结果至临床得到结果,时间拖延,临床科室间的协作存在不足,延误处理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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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结果
患者自身存在不利因素:高龄女性,胸痛病史时间长,入院后病程进展、演变时间短,由疾病演变过程分析其心血管病变基础较为严重;本次入院治疗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无论何种治疗方案仍难以完全避免发生不良后果的可能。
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为40%左右,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53元。
关于危急值,这些问题需要了解
危急值是指对提示患者处于生命危急状态的检查、检验结果建立复核、报告、记录等管理机制,以保障患者安全的制度。
面对危急值时,可能会出现以下几个问题:
1.采集检验标本过程中的问题:护士在标本采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操作规定进行,采集的位置或时间不正确;采集血标本后没有使血液与抗凝剂或促凝剂进行混合摇匀,使标本出现凝血不足或凝血等问题;标本采集后未及时送检。
2.检验科室漏报、误报危急值:检验人员危急值意识不强,对危急值报告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在第一时间主动与临床科室取得联系,或未要求病区接听危急值报告的人员复述结果而听错结果,导致临床误诊、误治。
3.临床科室接到危急值信息后延迟处置、遗忘处置:临床医生在接到危急值报告后,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或治疗,或与护士沟通不到位,如开了医嘱未及时与护士联系,从而延误病人诊治,失去最佳抢救时机。
4.职能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医院的护理、外勤和检验人员等未能做到加强对危急值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保证操作的规范,同时也没能做到实现各个科室之间及时有效的沟通。
处理危急值,医疗机构、检验科室、临床科室都需要有足够的重视,因此分别需要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应当分别建立住院和门急诊患者危急值报告具体管理流程和记录规范,确保危急值信息准确,传递及时,信息传递各环节无缝衔接且可追溯。
2.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可能危及患者生命的各项检查、检验结果危急值清单并定期调整。
3.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制定临床危急值信息登记专册和模板,确保危急值信息报告全流程的人员、时间、内容等关键要素可追溯。
4.外送的检验标本或检查项目存在危急值项目的,医院应当和相关机构协商危急值的通知方式,并建立可追溯的危急值报告流程,确保临床科室或患方能够及时接收危急值。
检验科室:
1.检验科建立实验室人员处理、复核确认和报告危急值及了解临床对患者处理情况的制度及程序,并在《检验危急值结果登记本》上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验日期、患者姓名、病案号、科室床号、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复查结果、临床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时间(具体到分钟)、报告人等项目。
2.出现危急值时,出具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部门报出前,应当双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夜间或紧急情况下可单人双次核对。对于需要立即重复检查、检验的项目,应当及时复检并核对。
临床科室:
1.科室应建立危急值报告登记本,接到检验科电话的医务人员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病案号、床号、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复查结果、报告人、报告时间(具体到分钟)。科室接到危急值报告时,应立即通知临床医师并做好登记、签字等。
2.临床科室任何接收到危急值信息的人员应当准确记录、复读、确认危急值结果,并立即通知相关医师。
3.临床医生接到危急值的电话报告后应及时识别,在半小时内做出相应处理,并在病程记录中详细分析、记录,并及时复查。若与临床症状不符,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