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开始了!
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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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15日至年2月28日
逾期不予办理
为整合我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
我市制定出台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如何缴费?
报销比例和原来相比有何区别?
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吧~
1、哪些人员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我市城乡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已取得居住证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常年在本市城乡就学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入托的学龄前儿童;驻我市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
1、普通居民:
年度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时间为年12月15日至年2月28日。
2、在校大学生:
在校大学生于每年的9月至10月由所在学校统一代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3、新生儿、复转军人: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复转军人在复转后90日内办理参保。
超出90日按普通居民参保时间办理。
3、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1、普通居民个人缴费元;
2、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60元;
3、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4、城乡居民参保需要哪些材料?
(一)本市户籍提供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二)非本市户籍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居住证。
(三)在本市入托的学龄前儿童须提供幼儿园出具的入托证明。
5、城乡居民到哪里办理参保?
1、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分别到户籍所在地(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2、在校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有哪些?
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包干费用、一般诊疗费补助、门诊慢性病费用、住院费用、购买大病保险费用及政策规定应由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7、参保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
参保居民待遇享受期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大学生待遇享受期为年9月1日至年8月31日。
8、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居民如何就医结算?
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经审批转往外地或异地居住人员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须到参保地保险机构手工结算。
9、未领取社会保障卡及转院到异地定点医疗疗机构就医的参保居民如保办理结算?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现金垫付的,治疗结束后持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总清单等材料到参保地保险机构结算。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保险机构按转账方式对参保居民支付。
1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各项基金支出合并计算,每人每年(学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000元。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待遇有哪些?
包括门诊包干待遇、一般诊疗费补助、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门诊包干待遇与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12、参保居民门诊包干待遇如何享受?
门诊包干费用按每人每年(学年)50元的标准从基金中提取。
大学生门诊包干费用,由经办机构拨付各高校(高校医务室)包干使用。
其他居民门诊包干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定点乡(镇)卫生院、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门诊费用。年终不清零,可结转、可继承。
13、门诊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我市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共三大类23种:
第一类:高血压Ⅲ级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病毒性肝炎(中、重度)、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
第二类:帕金森病、癫痫病。
第三类: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限肾、肝、心脏移植术后)、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性精神病。
14、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及基金支付比例?
第一、二类门诊慢性病实行限额管理。第一类门诊慢性病范围内的各种疾病起付标准元,基金支付80%,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元;第二类门诊慢性病范围内的各种疾病起付标准元,基金支付80%,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元。
第三类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15、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是多少?
政策范围内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元。
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甲、乙分类管理,甲类按%、乙类按95%分别计入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市外定点医疗机构50%。
16、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凡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性,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结算标准为:顺产(含侧切、吸引产等)元,剖宫产0元。
已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17、哪些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五)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吸毒、酗酒,戒烟、戒毒等;
(六)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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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秦皇岛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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