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门诊特殊疾病?
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二、哪些人可以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
参加我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一档和二档人员(以下简称一档或二档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规定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内,并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程序认定后,可享受规定待遇。
三、哪些疾病属于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
(一)第一类疾病。
1.高血压合并并发症;2.糖尿病;3.心脏病(风心病、冠心病、肺心病、扩心病);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5.帕金森氏病;6.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7.结核病;8.系统性红斑狼疮;9.肝硬化失代偿期;10.慢性老年性前列腺增生症(未手术者);11.银屑病;12.癫痫;13.重症肌无力;14.慢性肾小球肾炎;15.精神病。
(二)第二类疾病。
1.恶性肿瘤;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3.血友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慢性肾功能衰竭;6.慢性白血病;7.心脏换瓣术后;8.艾滋病抗机会感染。
四、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是如何享受的?
(一)第一类疾病待遇标准
一档在职参保人员按每年元建立特殊疾病门诊账户;一档退休参保人员按每年元建立特殊疾病门诊账户;年末可结转。
二档参保人员建立特殊疾病门诊账户,每次按7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限额报销元,年末不结转。
严重精神障碍参保人员不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账户待遇,其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第二类疾病待遇标准
1.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一档在职参保人员按每年元建立特殊疾病门诊账户;一档退休参保人员按每年元建立特殊疾病门诊账户;年末可结转。
二档参保人员建立特殊疾病门诊账户,每次按7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限额报销元,年末不结转。
2.特殊疾病门诊视同住院报销待遇。
参保人员在内江市定点医药机构和异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发生与特殊疾病相关的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输血费等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血液透析的医疗费用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如何申报门诊特殊疾病?
1.参保人员申报第一类疾病的,于每年3—5月提交申报资料至参保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参保人员申报第二类疾病的,工作日内提交申报资料至参保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即时受理。
3.填报《内江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认定标准所需检查检验报告。
4.每年6—7月对参保人员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同时可根据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参保人员申报的特殊疾病经认定后,从申报当年起享有该特殊疾病相关待遇。
温馨提示: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条件可通过“内江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