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性病有关政策解释
师市职工和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合并为25种,具体如下: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隐匿性、心绞痛型除外)(M)
肺源性心脏病(M)
高血压II期以上(含II期)(M)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M)
肝硬化(M)
慢性病毒性肝炎(M)
糖尿病(M)
肾病综合症、慢性肾脏病三期及以上的门诊非透析治疗(M)
血友病(M)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M)
精神病(M)
再生障碍性贫血(M)
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M)
类风湿性关节炎(M)
糖尿病合并并发症(M)
帕金森氏综合症(M)
强直性脊柱炎(M)
恶性肿瘤的门诊非放化疗治疗(M)
痴呆(阿尔兹海默病)(M)
重症肌无力(M)
慢性中重度前列腺炎(M)
癫痫(M)
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M)
风湿性心脏病(M)
耐多药结核病(MDR-TB)(M)
慢性病待遇执行标准
(1)职工门诊慢性病待遇
职工门诊慢性病中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中重度前列腺炎、癫痫、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痴呆(阿尔兹海默病)、重症肌无力等门诊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职工门诊慢性病中糖尿病合并并发症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职工门诊慢性病中耐多药结核病(MDR-TB)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元。
其他职工门诊慢性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按照《关于完善七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师市医保发〔〕1号)要求,第七师门诊慢性病一人一年只能申请一种慢性病,最多可享受两种门诊慢性病待遇保障。
特殊情况:凡同时享受糖尿病、糖尿病合并并发症慢性病病种的职工,可继续再申报一种门诊慢性病。即可享受三种门诊慢性病。其慢性病病种待遇支付上限累加计算。
(2)居民门诊慢性病待遇
居民一个门诊慢性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均为元。
特殊情况:凡同时享受糖尿病、糖尿病合并并发症慢性病病种的居民,可继续再申报一种门诊慢性病,即可享受三种门诊慢性病。
其慢性病病种待遇支付上限不累加计算。即最高支付限额元。
申报资料及流程
(1)调整慢性病鉴定周期
将门诊慢性病鉴定周期由原来的一年4次改为按月鉴定。申请人应于每月1—10号递交申请,师市医保局于每月20日前组织专家鉴定,每月25日前在第七师门户网公示七天,公示无意议,下发慢性病鉴定享受待遇人员名单。次月享受相关待遇。参加第七师胡杨河市居民医疗保险的,申报第七师胡杨河市门诊慢性病必须缴费满两年。
(2)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携带个人参保缴费清单(到师社保局或团场社保所打印)、与个人申报病种相关的病例及检查单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红色印章)、两张一寸照片(一张办理慢病本使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师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出具的第七师胡杨河市职工(居民)申报慢性病资格审核表(附件1),申报第七师胡杨河市门诊慢性病,各团场参保人员(含居民)在团社会事务办办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含居民)在本单位医保经办部门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含居民)在第七师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内容来源《第七师胡杨河市关于完善门诊慢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此通知自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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