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热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疗

哪些疾病可以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疗证》?

糖尿病,冠心病,肺心病,高血压Ⅱ期以上,类风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器官移植门诊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重度银屑病,白癜风(面积占10%以上),系统性红斑狼疮,风心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骨髓异常增生症,帕金森氏病,脑垂体瘤,进行性延髓麻痹,重症肌无力,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结核病。

如何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疗证》?

凡患有以上病种的参保人员,医院确诊后,将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和平常检查材料等资料交所在单位负责医疗保险人员后,由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领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审批表》,医院填写,定点医疗机构和单位盖章,于每年11月份报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经市医疗保险事业处门诊特殊慢性疾病专家鉴定小组审核同意后,符合条件的发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疗证》,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考虑本人意向确定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般在一年内不得变更。

特殊疾病职工如何就医?

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疗证》的参保职工,必须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疗证》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因病缺药需转院治疗,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市医保处批准后,方可到其他医疗机构购药或治疗。未经批准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够药或治疗的费用一律自负。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特殊疾病所用药品必须在《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范围外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参保人员每次就诊的病情、检查、治疗、用药等情况应详细记载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疗证》上,并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合理开具双联处方。一次处方量一般控制在两周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四周量。

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的起付标准为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补助83%,退休人员补助88%,建国前老工人补助93%。

参保人员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以及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的医疗费用,在上款补助比例的基础上,各类人员的补助比例再增加5%。

恶性肿瘤、白血病患者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疗证》可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本人应负担的费用,统筹基金应支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如何进行报销的?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每半年审核报销一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7月、次年1月审核后,再由单位将特殊疾病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疗证》、医疗费用报销登记表、特殊医疗申请单、病历、处方、有效收据等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跨年度超过一个月的不予报销。

节目参与时间与方式:

每周一到周五8:00—8:30

FM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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